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
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-01-09
为适应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财产行为税申报表上线工作要求,使我市房产税征管更加贴近实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(国发[1986]90号)、《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》(鄂政发[1987]64号)有关规定,现将调整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以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,按年计征,分季缴纳,季度终了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。
二、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,按月征收,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。
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关于《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》的解读
一、此次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政策依据
《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》(鄂政发〔1987〕64号)第十条规定,房产税按年征收,分期缴纳,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。据此,市局结合我市房产税征管实际,对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进行调整。
二、此次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情况说明
一直以来,我市房产税以每半年(上半年在三月,下半年在八月征收当期税款)为一期分期缴纳,而土地使用税以每季度为一期分期缴纳,两者不一致,常常给纳税人造成混淆,现将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为与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,便于纳税人掌握记忆,按期申报纳税。
此外,此次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后,还可避免如下问题:
一是改为每季度为一期后,可以有效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,避免一次缴税金额较大带来资金困难;
二是改为每季度终了后申报缴纳税款,避免了提前征税的问题;
三是改为每季度为一期后,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出现房产增减情形,可以及时根据上季度房产增减情况调整申报税额,避免了延迟纳税或因多缴税而需要办理退税的问题。